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1-24

一、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认真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二、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查验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与本人是否相符,拒绝为持有非本人社保卡人员就医提供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入院后,住院科室医护人员必须对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患者本人进行再次核对。

三、医师不得允许参保人员以挂床方式住院。收治的住院病人,必须符合住院条件,属于门诊治疗的患者不允许按住院患者挂床收治,更不允许医师以诊断升级的手段收治住院。

四、参保患者就医时医生应做好门诊登记手续,在门诊病历本上详细记录病情及用药情况,严禁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及检查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剂量,疗程用药,记录应完整、准确、清晰,接诊医生要签字或盖章,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对于行动不便的按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患高血压等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一个月量。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员及离休干部门诊诊疗时,医师应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证》或《离休干部门诊病历本》上面详细记录病情及用药情况,携药一般西药、中成药每次不超过3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15天量),注射剂必须于院内使用。

五、下列情况不允许使用社会保障卡划卡结算:工伤、意外伤害、各种不育(孕)症、产前检查、性功能障碍、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整容、美容、健美项目、矫形等项目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六、因手术使用限价的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不允许使用社会保障卡划卡结算,全部住院费用应由参保人员先行现金垫付,持相关票据到医保中心结算。

七、参保人员同一种病在15日之内一般不应再次住院。参保人员出院后,确需在15日内再入院的,由主诊医生开具入院通知书,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保科核准盖章备案留存。

八、因技术和设备技术有限,不能确诊或治疗的疾病,按照相关规定应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告知参保人员到医保中心审批,审批时需携带转诊转院审批表、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收据及社会保障卡。

九、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主诊医生填写外检外治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科核准盖章,经医保中心审批后参保人员先垫付现金,待出院后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十、医生在病例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例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例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十一、严格执行河北省《药品目录》《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及门诊持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的规定,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药占比和药品说明书所列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合理用药:药品名称要使用通用名,不准使用商品名,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草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首先选择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尤其是《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要严格管理。

十二、医师要根据参保患者的病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严格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管理。单支(瓶)价格在50元以上的抗菌药物医师使用时需填写《50元以上的抗菌药物申请表》到医保科盖章后放到病例中。

十三、离休干部使用人血白蛋白、胸腺肽α1药品必须经医保中心审批,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四、参保人员如需出院带药,应按照急性疾病7天量,慢性疾病15天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的原则给药,不得为参保人员带注射剂及与疾病无关的药品。

十五、城镇职工在我院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是770,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适当降低,从第五次住院起不再降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是690元,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是610元,第四次住院是530元,异地就医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因癌症放、化疗住院治疗的,在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一次起付线标准。城镇居民在我院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是600元,参保居民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门诊治疗时,每年个人负担600元的起付费用。

十六、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甲类按100%,乙类按9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至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10000万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7%,20000万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增加5%,异地就医降低5%,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异地起付标准800元,统筹基金支付60%,全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十七、门诊(包括急诊)统筹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达到4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按100%,乙类按95%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支付30%,异地就医降低5%,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300元,统筹基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十八、在门诊持特殊慢性病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甲类统筹基金支付80%,乙类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增加3%,异地就医降低5%。

十九、门诊大病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符合门诊大病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增加3%,异地就医降低5%。

二十、慢性乙型、丙型肝炎干扰素类药物门诊治疗在指定医院就医,与住院治疗待遇不能同时享受,慢性乙型肝炎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慢性丙肝肝炎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

二十一、尿毒症门诊血液透析费用(包括血液透析、血透监测、透析器、透析管路、穿刺针、普通肝素、生理盐水、透析护理包等)实行限价管理,每次350元,超额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十二、床位费最高限价为40元/天,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费用计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十三、参保人员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有限价规定的按现价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鼓励使用国产医用材料,无限价的进口医用材料按原价的50%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十四、门诊单纯白内障人工晶体植入术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按照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参保职工在30日内在门诊做双眼人工晶体植入术,收取一次起付标准,晶体费用执行最高限价国产晶体300元,进口晶体500元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治疗晶体费用限价同门诊)。

 海港医院医保科

  2016年8月18日